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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横法执字第0023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01-09

案件名称

曹X与郭X、曹XX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X,郭X,曹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横法执字第00231号申请执行人曹X。被执行人郭X。被执行人曹XX。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曹X与被执行人郭X、曹XX(2013)横民初字第00737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应履行的标的为:被执行人郭X偿还申请人曹X借款7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2年5月23日起算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月利率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被执行人曹XX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案件受理费775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我院于2013年9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执行费950元。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曹X于2013年10月16日撤回执行申请。本案现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2013)横民初字第00737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王兴旺审判员  谢加富审判员  侯 斌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贾鹏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