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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滦民初字第265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董文明、郭玉芹与董保林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文明,郭玉芹,董保林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滦民初字第2651号原告董文明。原告郭玉芹。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韩雪莲,滦平县法律授助中心律师。被告董保林。原告董文明、郭玉芹与被告董保林赡养纠纷一案,原告董文明、郭玉芹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董文明、郭玉芹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董文明、郭玉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董文明、郭玉芹负担。审判员  朴金利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郭 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