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阎法执字第00269-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姚毅与周永龙、李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毅,周永龙,李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阎法执字第00269-2号申请执行人姚毅,男,1977年2月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周永龙,男,1975年9月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李维,女,1980年2月16日生,汉族。姚毅依照本院生效的(2012)阎民二初字第0014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周永龙、李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周永龙、李维应归还申请执行人姚毅借款20000元及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从款项交付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承担案件诉讼费、公告费1260元,执行费219元。但被执行人未在限定的期限内履行还款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李维有收入,我院依法对其工资收入进行了提取,待提取完毕足额后向申请执行人发还。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2)阎民二初字第0014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若不能正常提取至案件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阮建锋执行员 张 艳执行员 杨 博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俞佳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