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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定民初字第0237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贺某某、李某某、崔某某与成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某某,李某某,崔某某,成某某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定民初字第02378号原告贺某某,男,汉族,无业。原告李某某,男,汉族,农民。原告崔某某,男,汉族,农民。被告成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贺某某、李某某、崔某某与被告成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贺某某、李某某、崔某某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1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牛正旭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