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霍民一初字第0052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杨某华与韩某旭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华,韩某旭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霍民一初字第00525号原告:杨某华,女,汉族,住霍山县。被告:韩某旭,男,汉族,住霍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华诉被告韩某旭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华于2013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某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夏明志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田成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