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霍民一初字第0052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杨某华与韩某旭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华,韩某旭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霍民一初字第00525号原告:杨某华,女,汉族,住霍山县。被告:韩某旭,男,汉族,住霍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华诉被告韩某旭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华于2013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某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夏明志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田成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