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开民二初字第0252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松桂园支行诉被告吴蓉、李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松桂园支行,吴蓉,李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开民二初字第02527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松桂园支行。负责人王志君,行长。委托代理人伍慎,湖南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厉平春,湖南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蓉,女,1970年5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杰,男,197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松桂园支行诉被告吴蓉、李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松桂园支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吴蓉、李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松桂园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松桂园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328元,减半收取为3664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松桂园支行负担。审 判 长  毛江晔人民陪审员  王运珍人民陪审员  黄建忠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彭小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