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宁民一初字第95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一初字第950号原告陈某某,男,1973年9月9日生,汉族,新宁县人,农民。被告赵某某,女,1981年2月8日生,汉族,新宁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某某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小华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沈郁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