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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宁民一初字第95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一初字第950号原告陈某某,男,1973年9月9日生,汉族,新宁县人,农民。被告赵某某,女,1981年2月8日生,汉族,新宁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某某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小华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沈郁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