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建民初字第127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04-17
案件名称
原告樊广全与被告朱宗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广全,朱宗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建民初字第1273号原告樊广全,男,汉族,1953年12月18日生,南京市XXX管理局装饰工程公司退休员工。被告朱宗庆,男,汉族,1969年5月25日生。原告樊广全诉被告朱宗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案情复杂,于2013年7年1日转为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樊广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宗庆经本院公告送达,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樊广全诉称,2007年9月5日被告朱宗庆向其借款人民币49000元,有借条,按照年息15%计算利息,利息三个月给一次,每次给利息1837.5元,但被告拿到49000元后至今分毫未还,原告多次追要,被告一直推脱。故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本金加利息85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朱宗庆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经审理查明,2007年9月5日,被告朱宗庆以借钱做生意为由,向原告借款49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樊广全人民币肆万玖千元整。利息按银行回单计算实收,每三个月一次。每季度拾玖号。”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及利息,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脱至今未归还。上述事实,有借条、证人证言、农村信用合作社存折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朱宗庆向原告樊广全借款并出具借条,但至今未予归还,应当承担清偿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49000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借条中双方约定“利息按照银行回单计算”,但原告在庭审中未出具“银行回单”,后原告当庭明确利息“按照2007年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存款利率计算”,该主张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朱宗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樊广全借款人民币49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07年9月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期限届满之日止,利率按2007年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存款利率计算)。本案受理费1925元减半收取962.5元,由被告朱宗庆负担。(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以折抵预缴费用)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陆预婷代理审判员 彭鸣俊人民陪审员 杨毅池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见习书记员 陈芝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