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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天执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卢某笔与被执行人卢某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某笔,卢某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天执字第47号申请执行人卢某笔,女,1968年2月18日出生,壮族,农民,现住天等县进结镇孟养村被执行人卢某争,男,1977年6月27日出生,壮族,农民,现住天等县进结镇孟养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卢某笔与被执行人卢某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主持协商,申请执行人卢某笔与被执行人卢某争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本案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等县人民法院(2011)天民初字第230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农绍成代理审判员  许大虎代理审判员  农祖界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赵维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