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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丽莲碧商初字第16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01-15

案件名称

叶荣华与叶竹仙、黄金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荣华,叶竹仙,黄金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3)丽莲碧商初字第161号原告:叶荣华。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吕益庭。被告:叶竹仙。被告:黄金水。本院在审理原告叶荣华与被告叶竹仙、黄金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荣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荣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叶荣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玮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洪凯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