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郓执字第64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侯丽与李尚隆债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丽,李尚隆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郓执字第641号申请执行人侯丽,住郓城县。被执行人李尚隆,住郓城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郓城县人民法院(2013)郓商初字第157号民事判决书,现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外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郓城县人民法院(2013)郓商初字第15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正建审判员 刘晓明审判员 刘丙库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侯京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