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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海法知民初字第52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03-18

案件名称

(2013)穗海法知民初字第528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贵州百固安全防护装备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穗海法知民初字第528号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68号20号楼4042室。法定代表人梁军,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谢儒浩,广东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宝刚,广东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贵州百固安全防护装备有限公司,地址贵阳市云岩区中华北路238号2幢1单元2层1号。负责人陈建申。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百固安全防护装备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复制发行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吴哲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李宝刚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工作人员于2012年4月在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展馆举行的111届广交会上取得被告派发的产品宣传册,发现被告在其《百固安全鞋》宣传册中采用了GettyImagesChina公司拥有著作权的Stockbyte品牌的1张图片(编号:DV067001,内容:工业)。原告是上述图片的合法著作财产权人,被告在没有得到原告授权的情况下,基于商业目的擅自使用上述图片,已经侵犯了原告享有的著作财产权。原告曾就被告的侵权行为多次与被告联系,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但被告不愿承责。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要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编号为DV067001的图片侵权赔偿金及维权合理开支15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未到庭提出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0年9月20日,美国GettyImages,Inc.高级副总裁JohnJ.LaphamⅢ出具一份《版权确认及授权书》,确认GettyImages,Inc.有权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附件A中所列出之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这些图像展示在该公司的互联网网站www.gettyimages.com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亦能看到;GettyImagesChina[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是GettyImages,Inc.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授权代表,GettyImages,Inc.明确授权该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附件A中所列出之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这些图像展示在GettyImagesChina[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的互联网网站www.gettyimages.cn上;GettyImagesChina[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有充分权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其自己的名义就任何第三方对于该公司的知识产权(版权、包括精神权利)的侵犯和未经授权使用附件A中所列出之品牌相关图像的行为采取任何形式的任何法律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谈判、诉讼等。附件A包含Photodisc、Stockbyte、DigitalVision等品牌。上述授权文件已办理公证认证手续。2013年3月11日,原告委托代理人易凯铭在广州市海珠公证处,操作该公证处的计算机运行IE浏览器进入http://www.gettyimages.com;在页面“international”下拉菜单中点击“中华人民共和国”,点击“点击这里以中文搜索”,在该页面的搜索框内输入图片编号DV067001的图片,打开新页面并实时打印该图片。上述公证行为保全的图片为摄影图片,该图片的内容为在蓝天背景下,三名维修工人在维修高压电装置,图片编号DV067001,授权许可类型:免版税金使用版权图片RF,品牌Stockbyte,版权所有1995-2013。图片所附版权申明如下:“GettyImages公司对本图片或影视素材拥有相应的合法版权权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GettyImagesChina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有权办理该图片或影视素材的授权使用许可,如果您侵犯了该图片或影视素材的知识产权,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有权依据著作权侵权惩罚性赔偿标准或最高达50万元人民币的法定赔偿标准,要求您赔偿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的损失”。广州市海珠公证处于2013年3月13日出具(2013)粤广海珠第5428号《公证书》,对上述证据保全行为及内容予以公证。诉讼中原告提供一份《百固安全鞋》宣传册,涉案宣传册内第23/24页的背景图片与原告主张权利的DV067001图片中下部分的人物、结构、颜色、内容基本一致,只是涉案宣传册中的图片稍有放大及颜色变淡。该宣传册印有被告名称、地址、电话、传真号码及网址等基本信息。原告称涉案宣传册是在第111届广交会上取得的,并提供广交会参展商名录予以证明,显示被告参展第111届广交会。原告为证明其正版图片价格提供三份《“RF免版税金使用版权”图片使用许可合同》,一份为原告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签订,约定Photodisc品牌图片的单价为13480元、StockByte品牌图片的单价为12720元,一份为原告与广州峻雅广告有限公司签订,约定编号DV117029、DV117051A、DV117072图片的使用费分别为13300元、13350元、13350元,一份为原告与广州白云山和记黄埔中药有限公司签订,约定编号DV155016图片的使用费为10000元。原告为进行与本案性质相同的系列诉讼(本案为该系列诉讼之一)委托了广东科德律师事务所代理诉讼,双方在(2012)粤科德律民字第46号《民事委托代理合同》中约定每件诉讼案件律师代理费5000元。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涉案图片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原告提交的GettyImages,Inc.出具的《版权确认及授权书》的授权内容与http://www.gettyimages.cn网站上登载的涉案图片的版权声明内容能相互佐证,因此,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认定GettyImages,Inc.是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人。原告经GettyImages,Inc.合法授权取得了涉案图片的著作权相关权益,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现的侵权行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原告据以指控被告实施了侵权行为的证据是一份《百固安全鞋》宣传册,该宣传册内第23/24页的背景图片与原告主张权利的DV067001图片中下部分的人物、结构、颜色、内容基本一致,册内印有被告名称、地址、电话、传真号码及网址等基本信息,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出抗辩意见和证据,故本院对原告所述予以采信,认定被告的行为构成对原告涉案图片著作权的侵犯,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问题,鉴于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原告的实际损失及被告的侵权获利,本院将参考原告同类图片实际的市场许可价格以及涉案图片的创作难度、知名度以及被告的过错程度,酌定赔偿数额。考虑到涉案图片在所刊登的宣传册中所占比例较小、该图片独创性程度不高,故赔偿数额不宜过高,律师费属于诉讼中的合理开支,应当参考市场维权费用和本案的难易程度适当予以保护,故确定赔偿数额(包括维权合理开支)共计2500元。本案诉讼因被告侵权所致,故诉讼费应由被告承担。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项、第十一条第四款、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贵州百固安全防护装备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包括维权合理开支)2500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8元,由被告负担。上述诉讼费已经由原告预交,诉讼中原告同意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将其应承担部分直接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吴哲伟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瑞雪邝嘉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