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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磁民初字第92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裴某甲诉被告裴某乙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景,裴宁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磁民初字第924号原告裴景,又名李井双,男,1988年3月14日出生,汉族,磁县辛庄营乡大马庄村人,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身份证号:152324198803143856。被告裴宁,女,198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磁县辛庄营乡大马庄村人,农民,住该村,身份证号:130427198912102745。本院在审理原告裴景诉被告裴宁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裴景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裴景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裴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交纳150元,由原告裴景负担。审判员  李晓松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红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