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武民初字第0308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07-01
案件名称
温某与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某,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民初字第03088号原告温某。被告申某。原告温某与被告申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被告自愿和解,原告温某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 智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利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