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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武民初字第0308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07-01

案件名称

温某与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某,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民初字第03088号原告温某。被告申某。原告温某与被告申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被告自愿和解,原告温某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 智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利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