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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民执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05-16

案件名称

杨某某申请执行张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冻结裁定书2

法院

南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南民执字第83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男,汉族,住南和县和阳花园。被执行人:张某某,女,汉族,住南和县金阳花园。杨某某申请执行张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南和县人民法院(2013)南民一初字第4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于2013年9月17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张某某至今未(或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张某某的丈夫樊某某在邢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和分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樊某某在邢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和支行的存款账户。账号为:6212381001003344944。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白朋林执行员  曹轶琪执行员  郭占伟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