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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港刑初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01-03

案件名称

陈朝阳、张春涛、游勇盗窃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朝阳,张春涛,游勇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港刑初字第114号公诉机关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朝阳(别名“陈哥”、“哥儿”),男,1972年11月13日出生于四川省营山县,身份证号码:5129241972********,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四川省营山县小桥镇四段。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6月1日被防城港市公安局港口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防城港市看守所。被告人张春涛(别名“阿飞”),男,1989年12月25日出生于四川省邻水县,身份证号码:511623198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四川省邻水县九龙镇螺蛳沟村*组**号。曾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2年3月8日被江西省定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同年7月9日刑满释放,现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5月10日被防城港市公安局港口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防城港市看守所。被告人游勇(别名“阿勇”),男,1985年6月27日出生于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身份证号码:511002198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凤鸣乡白蜡园村12社**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5月10日被防城港市公安局港口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防城港市看守所。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港检刑诉(2013)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朝阳、张春涛、游勇犯盗窃罪,于2013年9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9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港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培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朝阳、张春涛、游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3月6日,被告人陈朝阳、张春涛、游勇三人开被告人陈朝阳的车牌号为桂K2J6**(真实车牌为粤BG58**)的本田轿车到防城港市港口区渔万路美的空调专卖店前,发现被害人何育停放在此处停车位的一辆车牌号为桂PSL6**黑色丰田皇冠轿车,被告人陈朝阳说这个车好偷,让被告人张春涛下车偷车。被告人张春涛从驾驶室下车并拿上事先准备好的螺丝刀、汽车解码器、对讲机走向皇冠轿车,被告人陈朝阳则驾驶本田轿车调头回到皇冠车附近与游勇一起望风、接应。被告人张春涛使用螺丝刀将皇冠车的右后玻璃窗撬坏后,从窗口爬进车内,用汽车解码器,将皇冠车解码启动,此时被告人陈朝阳、游勇看到皇冠车刹车尾灯亮了,被告人陈朝阳用对讲机告知被告人张春涛车灯亮了,可以离开。随后,被告人张春涛驾驶皇冠车,被告人陈朝阳、游勇则驾驶本田轿车逃离。三人将车开至广东省销赃,得款人民币3万元,被告人陈朝阳分给被告人张春涛、游勇各人民币1万元。另外,被害人何育购买并放在皇冠车后尾箱的四条软盒玉溪香烟、八条零四包真龙海韵香烟,也被陈朝阳、张春涛、游勇消费。经防城港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皇冠车车价值人民币165200元,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4350元(其中软盒玉溪195元/条,真龙海韵425元/条)。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朝阳、张春涛、游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共同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朝阳辩称,不是其提议偷那辆皇冠车,而是张春涛说那辆皇冠车好偷,并提议偷那辆皇冠车;不是其准备作案工具的,是张春涛准备的;不是其联系买主的,且也不是其分钱给张春涛和游勇,而是张春涛联系买主的,卖掉该车后,并分钱给其和游勇的。被告人张春涛、游勇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朝阳、张春涛、游勇盗窃的事实如下:2013年3月6日,被告人陈朝阳、张春涛、游勇三人驾驶被告人陈朝阳的车牌号为桂K2J6**(真实车牌为粤BG58**)的本田轿车到防城港市港口区渔万路美的空调专卖店前,发现被害人何育停放在此处的一辆车牌号为桂PSL6**黑色丰田皇冠轿车。被告人张春涛从驾驶室下车并拿上事先准备好的螺丝刀、汽车解码器、对讲机走向皇冠轿车,被告人陈朝阳则驾驶本田轿车调头回到皇冠车附近与游勇一起望风、接应。被告人张春涛使用螺丝刀将皇冠车的右后玻璃窗撬坏后,从窗口爬进车内,用汽车解码器,将皇冠车解码启动,此时被告人陈朝阳、游勇看到皇冠车刹车尾灯亮了,被告人陈朝阳用对讲机告知被告人张春涛车灯亮了,可以离开。随后,被告人张春涛驾驶皇冠车,被告人陈朝阳、游勇则驾驶本田轿车逃离。三人将车开至广东省销赃,得款人民币3万元,被告人陈朝阳分、张春涛、游勇各分得人民币1万元。另外,被害人何育购买并放在皇冠车后尾箱的四条软盒玉溪香烟、八条零四包真龙海韵香烟,也被陈朝阳、张春涛、游勇挥霍。经防城港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皇冠车车价值人民币165200元,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4350元(其中软盒玉溪195元/条,真龙海韵425元/条)。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一、物证、书证1、被告人陈朝阳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陈朝阳,男,1972年11月13日出生于四川省营山县,身份证号码:512924197211132630,汉族,住四川省营山县小桥镇四段。2、张春涛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张春涛,男,1989年12月25日出生于四川省邻水县,身份证号码:511623198912253954,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九龙镇螺蛳沟村6组30号。3、游勇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游勇,男,1985年6月27日出生于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身份证号码:511002198506276419,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凤鸣乡白蜡园村12社44号。4、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3年3月6日晚12时许,防城港市公安局白沙万派出所接到被害人何育的报案,称其停放在防城港市港口区渔万路美的电器专卖店门口的一辆桂PSL6**皇冠小轿车被盗的事实。5、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机动车档案资料,证实桂PSL6**皇冠小轿车被盗后与被告人陈朝阳所使用的粤BG58**本田雅阁小轿车于2013年3月6日通行高速路的情况,以及该本田车登记在徐静名下的事实。6、搜查笔录及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民警对被告人陈朝阳持有的一辆桂K2J6**本田雅阁小轿车车架号:LHGCM567872505145,发动机号:2755158,车型号:HG240A(ACCORD2.41VTEC),实际牌照为粤BG58**车进行扣押的事实。7、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证实被告人张春涛曾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2年3月8日被江西省定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同年7月9日刑满释放的事实。二、被告人供述1、被告人陈朝阳的供述,证实其与被告人张春涛、游勇于2013年3月6日凌晨开其使用的粤BG58**车本田雅阁小轿车到防城港市港口区渔万路美的电器专卖店门口盗窃一辆桂PSL6**皇冠小轿车的事实。2、被告人张春涛的供述,证实其与被告人陈朝阳、游勇于2013年3月6日凌晨开陈朝阳使用的粤BG58**车本田雅阁小轿车到防城港市港口区渔万路美的电器专卖店门口,由被告人张春涛在本田车上拿事先准备好的螺丝刀、汽车解码器、对讲机去实施盗窃一辆桂PSL6**皇冠小轿车,陈朝阳、游勇在本田雅阁小轿车上望风。被告人张春涛盗车后,就将该车开回广东省,然后由被告人陈朝阳将该车销赃赃款人民币三万元,三被告人各分别分赃人民币一万元的事实。3、被告人游勇的供述,证实其与被告人陈朝阳、张春涛于2013年3月6日凌晨开陈朝阳使用的粤BG58**车本田雅阁小轿车到防城港市港口区渔万路美的电器专卖店门口,由张春涛在陈朝阳车上拿事先准备好的螺丝刀、汽车解码器、对讲机去盗窃一辆桂PSL6**皇冠小轿车,其与陈朝阳在本田雅阁小轿车上望风。被告人张春涛盗车后,就将所盗车辆开回广东省,然后由被告人陈朝阳将该车销赃得赃款人民币三万元,三被告人各分别分赃人民币一万元。三、被害人何育的陈述,证实了被害人何育停放在防城港市港口区渔万路美的电器专卖店门口的一辆桂PSL6**皇冠小轿车被盗的情况。四、鉴定意见及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被盗桂PSL6**皇冠小轿车价值人民币165200元,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4350元的事实。五、辨认笔录、辨认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平面示意图及照片,证实被告人陈朝阳、张春涛、游勇在防城港市港口区渔万路美的电器专卖店门口盗窃桂PSL6**皇冠小轿车的现场情况。六、视听资料及截图,证实被告人陈朝阳、张春涛、游勇开粤BG58**车本田雅阁小轿车到防城港市港口区渔万路美的电器专卖店门口盗窃桂PSL6**皇冠小轿车的现场情况,期间在高速路上将粤BG58**车牌换成桂K2J6**牌;以及三被告人盗车后,三人将本田雅阁小轿车以及被盗皇冠小轿车离开现场和通过高速公路的经过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朝阳、张春涛、游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共同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朝阳、张春涛、游勇犯盗窃罪罪名成立。①被告人陈朝阳、张春涛,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定罪处罚。被告人游勇在共同犯罪中,均发挥作用小,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②在庭审中,被告人陈朝阳辩称不是其提议偷那辆皇冠车,不是其准备作案工具的,不是其联系买主的,也不是其分钱给张春涛和游勇,而是张春涛提议偷那辆皇冠车,是张春涛准备作案工具的,是张春涛联系买主的,卖掉该车后,并分钱给其和游勇的,由于其同案犯被告人张春涛、游勇均供述是其提议偷那辆皇冠车,作案工具是在其的车上放着的,以及是其将所盗皇冠车卖掉的,并分钱给被告人张春涛和游勇各一万元。被告人陈朝阳的辩解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张春涛在刑满释放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朝阳在庭审中对其大部分犯罪事实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给予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春涛、游勇在法庭上自愿认罪,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给予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依法保护公私财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春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10日起至2020年5月9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则强制缴纳);二、被告人陈朝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1日起至2019年11月30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则强制缴纳);三、被告人游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10日起至2017年5月9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则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 燕代理审判员 余 樊人民陪审员 唐国建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思源法律依据: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五条[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罚金]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