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温商终字第170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陈赛君与李文峰、许明建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文峰,陈赛君,许明建,许文树,陈淑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温商终字第17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文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赛君。原审被告:许明建。原审被告:许文树。原审被告:陈淑燕。上诉人李文峰因与被上诉人陈赛君、原审被告许明建、许文树、陈淑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2013)温苍商初字第8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查发现,上诉人李文峰经依法通知,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文峰经依法通知,逾期不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应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李文峰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胡 俊审 判 员 何士锋审 判 员 罗奇豪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赵炫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