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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盐民终字第143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王立根与吴兆来、蔡金高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盐民终字第143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立根。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兆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蔡金高。委托代理人蔡云桂,江苏中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立根因与被上诉人吴兆来、蔡金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盐都区人民法院(2012)都龙民初字第04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22日,吴兆来向王立根借款并出具借据一份,借据载明:今借王立根现金六万元,周转资金,暂借一年,2011年4月22日至2012年4月22日,借款人吴兆来。蔡金高在借条左下方署名“证明人蔡金高”,在“证明人”下行签署“担保人”,担保人冒号后面为空白。后因吴兆来、蔡金高未还款。为此,吴兆来诉至一审法院。一审法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吴兆来向王立根借款,有吴兆来出具的书面凭证予以证明,双方间的借贷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吴兆来借款后未按约归还,应当承担全部责任。王立根主张吴兆来承担四倍银行利息,未提供证据佐证,从吴兆来逾期还款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蔡金高辩称其是证明人,而非担保人,其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蔡金高在借据左下方落款处署名为证明人,虽然“担保人”是蔡金高所写,但“蔡金高”的姓名签署在证明人之后,而与“担保人”字迹齐平右侧内容为空白,蔡金高为证明人的事实显而易见。王立根主张蔡金高为担保人,未提交其他证据,其提供的借条难以认定蔡金高是担保人,故蔡金高该辩称理由成立。据此,一审法院遂判决:一、吴兆来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王立根借款60000元,并从2012年9月14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二、驳回王立根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财产保全费620元,合计1920元,由吴兆来负担。上诉人王立根不服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借条上蔡金高原来签的是证明人,我家属要求其为担保人,然后其又写下了担保人;2、上诉人与借款人吴兆来不认识,是由蔡金高担保才借款给吴兆来的,故蔡金高应当承担担保责任;3、借款人吴兆来下落不明时,蔡金高与上诉人一起外出寻找,更说明蔡金高是担保人。综上,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错误,故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的第二项内容,改判被上诉人蔡金高对被上诉人吴兆来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蔡金高辩称:被上诉人只愿意做证人,不愿做担保人。上诉人的上诉状陈述说王立根与吴兆来不认识,把钱借给不认识的人并且不收利息,是违背常理的,不符合逻辑规律,所以上诉人是在说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都是正确的,也没有违反法定程序的地方,要求驳回上诉请求。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相同,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二审审理期间,蔡金高向本院提交了一份吴兆来出具的向其借款的借条一张,证明其与王立根共同外出寻找吴兆来是为自己向吴兆来追款,而不是如上诉人所讲是为了承担担保责任。上诉人认为,此证据与本案无关,不予认可。本院经审查认为,蔡金高向本院提交的该借条为复印件,且上诉人不予认可,故本院对此证据不予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上诉人吴兆来向上诉人王立根借款,并向上诉人王立根出具借条一张,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被上诉人蔡金高在该借条左下方“证明人”后面签了自己的名字,而在“证明人”下行“担保人”后是空白,没有人签名。虽然“证明人”、“担保人”均为蔡金高所写,但“蔡金高”的姓名签署在证明人之后,故蔡金高在该借款关系中只是证明人,而非担保人。上诉人在收到该借条时没能尽到其审查责任,应该承担不利后果。另,在借款人吴兆来下落不明时,蔡金高与吴兆来共同外出寻找,并不能证明蔡金高是担保人。故上诉人王立根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并无不当,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上诉人王立根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葛丹峰代理审判员  臧 峰代理审判员  李兆勇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甫 明附相关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