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深罗法民一初字第190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姜某与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罗法民一初字第1900号原告姜某。委托代理人黄志明,广东金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燕芬,广东金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某。委托代理人陈霞,广东万乘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因案件需要委托审计评估,本院决定中止本案审理,待作出审计评估后再恢复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代理审判员 刘 颖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林润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