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罗法民一初字第190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姜某与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罗法民一初字第1900号原告姜某。委托代理人黄志明,广东金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燕芬,广东金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某。委托代理人陈霞,广东万乘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因案件需要委托审计评估,本院决定中止本案审理,待作出审计评估后再恢复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代理审判员 刘 颖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林润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