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诸商初字第288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01-16
案件名称
张小东与张恒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小东,张恒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商初字第2883号原告:张小东。委托代理人:张根生。被告:张恒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小东与被告张恒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6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小东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小东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小东负担。审判员 周钢杰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冯韩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