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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诸商初字第288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01-16

案件名称

张小东与张恒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小东,张恒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商初字第2883号原告:张小东。委托代理人:张根生。被告:张恒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小东与被告张恒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6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小东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小东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小东负担。审判员  周钢杰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冯韩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