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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武审民一初字第37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05-17

案件名称

郭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武审民一初字第370号原告郭某,女1986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武邑县人。被告赵某,男,1985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武邑县人,现下落不明。原告郭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某经公告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10年草率与被告登记结婚,2013年4月6日生育儿子赵某某,自原告怀孕至今,被告对原告不闻不问,婚姻名存实亡,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被告不尽家庭义务,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原告提供的证据为:证据一、武邑县民政局补发婚姻登记表;证据二、被告赵某的户籍证明信。被告未作答辩,开庭时未出庭。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10年2月1日在武邑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于2013年4月6日生育男孩赵某某,现随原告生活。由于双方婚前了解较少,婚后因性格、脾气不和,经常闹矛盾,2013年4月底被告赵某离家出走,下落不明,审理中,原告要求自行抚养婚生儿子赵某某,放弃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放弃带走个人陪嫁物品。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没有充分了解,婚姻基础较差,婚后因性格、脾气不和,经常为生活琐事闹矛盾,没有建立起真挚的夫妻感情,现被告赵某下落不明,不尽家庭义务,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现原告坚持离婚,应予支持,原告要求自行抚养婚生男孩赵某某,放弃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放弃个人陪嫁物品,应予准许。据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郭某与被告赵某离婚。原告郭某自行抚养婚生男孩赵某某。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担负。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占群审 判 员  张玉群人民陪审员  金玉海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杨 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