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平民初字第268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原告平泉县鼎立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庞俊妹物业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泉县鼎立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庞俊妹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平民初字第2680号原告平泉县鼎立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郝天峰,经理。被告庞俊妹,住馨园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平泉县鼎立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庞俊妹物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平泉县鼎立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平泉县鼎立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泉县鼎立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旭东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志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