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铁执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11-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邓某雄、吴某燕、吴某强、吴某芬、吴某辉、吴某玲与被执行人杨某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结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某,吴某燕,吴某强,吴某芬,吴某辉,吴某玲,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铁执字第67号申请执行人邓某,女,1944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北海市铁山港区。系被害人吴其发之妻。申请执行人吴某燕,女,1963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北海市铁山港区。申请执行人吴某强,男,1967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北海市铁山港区。申请执行人吴某芬,女,1968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北海市铁山港区。申请执行人吴某辉,男,197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北海市铁山港区。申请执行人吴某玲,女,1976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北海市铁山港区。被执行人杨某,男,196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北海市铁山港区。申请执行人邓某雄、吴某燕、吴某强、吴某芬、吴某辉、吴某玲与被执行人杨某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北刑一初字第4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0日指定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法院执行。经查被执行人杨某在监狱服刑,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结案,待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2)北刑一初字第4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结案,待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再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德运审判员 钟 宏审判员 廖江兵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诗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