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博民初字第236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9-10-24

案件名称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博白分公司与王敦亮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博白分公司;王敦亮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博民初字第2361号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博白分公司。住所地:博白县博 白镇南洲南路018号。 负责人梁晋永,总经理。 被告王敦亮,男,成年,汉族,农民,住博白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博白分公司诉被告王敦亮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博白分公司撤回对被告王敦亮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昌广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申 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