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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高民初字第4063-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王祖山与高密市晟龙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勇项目转让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祖山,高密市晟龙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勇

案由

项目转让合同纠纷,项目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高民初字第4063-2号原告王祖山。被告高密市晟龙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勇。被告于勇。本院受理的原告王祖山与被告高密市晟龙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勇项目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高密市晟龙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勇的银行存款3000000元。冻结期间,不得支付。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建鲁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