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高民初字第4063-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王祖山与高密市晟龙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勇项目转让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祖山,高密市晟龙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勇
案由
项目转让合同纠纷,项目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高民初字第4063-2号原告王祖山。被告高密市晟龙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勇。被告于勇。本院受理的原告王祖山与被告高密市晟龙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勇项目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高密市晟龙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勇的银行存款3000000元。冻结期间,不得支付。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建鲁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