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翠屏民初字第290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11-19
案件名称
原告陈晓龙诉被告宜宾市神宇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翠屏民初字第2905号原告:陈晓龙,男,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被告:宜宾市神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市翠屏区南岸叙府路西段14号东单元4层B号。法定代表人:张明星,经理。委托代理人:黄文勇,四川法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晓龙诉被告宜宾市神宇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晓龙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宜宾市神宇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晓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晓龙撤回对被告宜宾市神宇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陈晓龙负担。审判员 刘 晗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璐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