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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岱商初字第33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9-12-30

案件名称

鲁某与严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鲁某;严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岱商初字第339号原告鲁某,男,汉族,1950年7月16日出生,住泰安市岱岳区。委托代理人翟峰嵩,泰安岱岳徂徕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严某,男,汉族,1963年2月20日出生,住泰安市岱岳区。本院在审理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4.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赵 泰审 判 员  杨延平人民陪审员  黄德爱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