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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东民初字第150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01-21

案件名称

程浩与徐娟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山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浩,徐娟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山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东民初字第1509号原告程浩。被告徐娟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山支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程浩与被告徐娟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程浩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该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影响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程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元、保全费120元,由原告程浩负担。审判员  严文明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安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