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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邛崃民初字第178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11-12

案件名称

任某某与任某某、任某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邛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甲,任某乙,任某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八条

全文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邛崃民初字第1788号原告任某甲。法定代理人王萍。委托代理人杨洪林,四川天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某乙。被告任某。原告任某甲诉被告任某乙、任某所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邱贵良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9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任某甲及委托代理人王萍、杨洪林,被告任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任某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任某甲诉称,被告任某乙、任某系姐弟关系,其父任某丙于2007年12月15日因冠心病、心肌梗塞死亡。任某丙父母先于其死亡,任某丙死亡后,其与任某乙、任某的母亲胡某生前共有的位于邛崃市临邛镇兴贤街XXX号木结构房屋一处,位于邛崃市临邛镇东虹商住小区XXX号附XX、XX号房屋(二楼一底铺面二间)一处,位于邛崃市临邛镇东虹商住小区XXX号附XX、XX号一楼一底房屋等财产已经任某乙、任某、胡某三位第一顺序继承人经公证后对前述财产予以了分割。其中胡某分得位于邛崃市临邛镇兴贤街XXX号木结构房屋一处及位于邛崃市临邛镇东虹商住小区XXX号附XX、XX号房屋中的XX号房屋。2008年1月24日,胡某将其分得的位于邛崃市临邛镇东虹商住小区XXX号附XX、XX号房屋中的XX号房屋经公证赠与原告。胡某于2010年死亡后,经原告多次催促,二被告一直拖延协助原告办理位于邛崃市临邛镇东虹商住小区XXX号附XX、XX号房屋中的XX号房屋的变更登记手续。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决:1、确认原告对位于邛崃市临邛镇东虹商住小区XXX号附XX、XX号房屋中的XX号房屋(二楼一底铺面一间)享有所有权;2、二被告协助原告办理邛崃市临邛镇东虹商住小区XXX号附XX、XX号房屋中的XX号房屋的变更登记手续。被告任某对原告陈述的事实和诉讼请求无异议。被告任某乙未到庭答辩,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告任某甲与被告任某乙系父子关系,与被告任某系姑侄关系,2007年12月,原告的祖父任某丙因病去世,原告的祖母胡某、被告任某乙、任某依法对遗产进行了分割,胡某分得位于邛崃市临邛镇兴贤街XXX号木结构房屋一处及位于邛崃市临邛镇东虹商住小区XXX号附XX、XX号房屋中的XX号房屋,上述房产未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2008年1月,胡某将位于邛崃市临邛镇东虹商住小区XXX号附XX、XX号房屋中的XX号房屋经公证无偿赠与原告,并注明上述房产的产权证正在办理之中。2010年胡某去世。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公证书》、《房屋所有权证》、户口本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与其祖母胡某签订赠与合同,约定将邛崃市临邛镇东虹商住小区XXX号附XX号房屋赠与原告,并进行了公证,虽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但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原因是房屋产权证正在办理之中,应当认定原告与胡某之间的赠与关系成立,现原告要求确认受赠房屋归其所有,并要求二被告协助办理受赠房屋变更登记手续的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邛崃市临邛镇东虹商住小区XXX号附XX号房屋的所有权归原告任某甲所有;二、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任某乙、任某协助原告任某甲办理上述房屋的变更登记手续;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任某乙、任某各负担50元。现原告已垫付,限二被告在履行本判决第二项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邱贵良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