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开民初字第702-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高玉花与卢宗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玉花,卢宗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开民初字第702-2号原告高玉花。委托代理人华丽花。被告卢宗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玉花与被告卢宗根、中国人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高玉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进行伤残鉴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代理审判员 高 鹏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红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