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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故民一初字第125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高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故民一初字第1259号原告高某。委托代理人马林燕,河北金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本院于2013年9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高某诉被告刘某为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高某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高某承担。审判员  苏建平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郎 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