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云高刑终字第118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03-20
案件名称
岩叫运输毒品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岩叫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云高刑终字第1189号原公诉机关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岩叫,男,1983年8��15日出生,云南省景洪市人,傣族,初中文化,农民,2002年10月26日因犯抢劫罪被景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08年2月26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2年7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勐海县看守所。指定辩护人XXX,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岩叫犯运输毒品罪一案,于二〇一三年三月十八日作出(2013)西刑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岩叫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并讯问原审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案件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2年7月13日,被告人岩叫携带毒品驾驶云KA64**红色跑车从勐海县前往景洪市,6时48分,途经214国道老公路3108公里+200米处时,被在此公开��缉的边防武警执勤人员抓获,执勤人员当场从其驾驶的汽车内一黑色塑料袋内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542克,从其身上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0.8克。原判根据上述事实和相关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判决:一、被告人岩叫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查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542.8克,手机一部,犯罪使用的吉利轿车车牌号云KA64**依法没收。原审被告人岩叫提出上诉称,车上毒品不是他带的,请求二审查明事实。辩护人提出,本案不排除有其他人参与,岩叫归案后认罪态度好,请求二审从轻改判的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岩叫携带毒品甲基苯丙胺542.8克,驾车从勐海县绕道走老路前往景洪市,途中被边防武警人赃俱获的事实清楚,有以下证据证实:1.查获经过、检查笔录、提取毒品物证笔录、提取样品送检笔录、毒品称重、刑事科学技术照片毒品检验鉴定报告证实,西双版纳州公安边防支队勐海情报站组织人员在国道213线老路3108公里+200米处进行公开查缉,查获岩叫携带的毒品装放情况、种类、数量等事实。2.扣押物品清单、机动车信息表证实:(1)岩叫被抓获时携带LC手机1部,手机卡号为1398818****、1508768****;(2)查获的毒品及包装物、作案使用的云KA67**吉利牌轿车(登记车主为岩叫本人)已扣押在案。3.手机通话清单证实:(1)岩叫使用的1398818****、1508768****手机号与其所供述的“江西人”使用的号码1808804****在7月1日至13日多次通话;(2)岩叫使用的手机号与玉应使用的1570691****通话频繁,7月11日、12日,岩叫主叫玉应;与岩叫供述、玉应证言相一致。4.尿样检测报告证实,岩叫尿样经检测,呈吗啡、甲基安非他明阳性,与其接取毒品后拿出几粒吸食的供述相印证。5.证人玉某、玉某某证实,岩叫联系玉应后驾车到勐海,说带玉某、玉某某母女到景洪市;案发当天早上,岩叫以早上车少好走、没有驾照要走老路为由,一大早叫起二人,从老路驾车前往景洪,途中遇到武警检查,从车上查获可疑物。6.上诉人岩叫供述,在景洪一游戏厅认识“江西人”,在“江西人”安排下到勐海接取毒品后藏匿在车上,准备带回景洪交给“江西人”,途中即被查获。7.侦查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岩叫供述的“江西人”无法查实。8.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景洪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证实,岩叫曾被判刑情况及刑满释放的时间。上列证据均经原审庭审质证��认证,取证程序合法,证据确实、充分,互相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岩叫无视国家法律,非法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运输毒品罪,依法予以惩处。岩叫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从重判处。岩叫提出车上毒品不是其所携带的上诉理由,经查,与在案证据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原判根据本案犯罪事实、岩叫是累犯的情节,从重判处岩叫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罚当其罪;故,辩护人提出从轻改判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之规定,本裁定即为核准��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岩叫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审 判 长 李文华代理审判员 阮 鸿代理审判员 舒 宇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津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