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六金民二初字第0104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5-10-31

案件名称

六安市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徐某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六安市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徐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六金民二初字第01047号原告:六安市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曹兵安,经理。委托代理人:荣涛。被告: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六安市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六安市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六安市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要求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六安市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六安市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马开功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汪 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