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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定民初字第0125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石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石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定民初字第01256号原告刘某某,男,汉族,农民。被告石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石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某某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占强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