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定民初字第0125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石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石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定民初字第01256号原告刘某某,男,汉族,农民。被告石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石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某某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占强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