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台天执民字第138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县支行与陈双萍、王伟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县支行,陈双萍,王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台天执民字第138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县支行。法定代表人:王崇勇。被执行人陈双萍。被执行人王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台州天台法院(2012)台天商初字第02554号判决书,以(2013)台天执民字第625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陈双萍、王伟共有的座落在天台县赤城街道天都花园E7幢1单元201室房产,并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陈双萍、王伟共有的座落在天台县赤城街道天都花园E7幢1单元201室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执行员 王 卫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杨万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