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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陇执字第0033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03-24

案件名称

马爱萍与寇建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爱萍,寇建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陇执字第00331号申请执行人马爱萍,女,生于1971年9月14日.被执行人寇建昌,男,生于1970年4月15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陇县人民法院(2013)陇民初字第0029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寇建昌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向申请执行人马爱萍清偿案件款人民币18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9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由寇建昌支付案件执行款18000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马爱萍自愿放弃的和解协议。现和解协议已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陇民初字第0029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建敏审判员  李建峰审判员  李 顺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金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