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义民初字第215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方某与殷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殷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义民初字第2150号原告方某。被告殷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某诉被告殷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丁国芳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周 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