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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义民初字第215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方某与殷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殷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义民初字第2150号原告方某。被告殷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某诉被告殷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丁国芳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周 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