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贡井民一初字第38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原告周维春诉被告自贡天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维春,自贡天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贡井民一初字第385号原告周维春,男,1956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自贡市人,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豆芽湾109号附31号。被告自贡天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贡井区长土街张家山512号。法定代表人王志荣,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曾永辉,男,汉族,1977年1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洪海井15号附4号。系该公司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维春诉被告自贡天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维春以与被告自行协商达成协议并已实际履行为由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维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5元,由原告周维春负担。代理审判员 宗丽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周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