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万法民初字第0673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刘家豪与向泽容、哈康伦保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家豪,向泽容,哈康伦
案由
保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万法民初字第06736号原告:刘家豪。委托代理人谢理仁(特别授权),重庆凯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向泽容。被告:哈康伦。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家豪诉被告向泽容、哈康伦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家豪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家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经本院批准予以免交。(本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赵粹李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梅念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