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歙执字第0034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涂菲与许建海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涂菲,许建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歙执字第00340号申请人涂菲,女,汉族,住江西省兴国县。被执行人许建海,男,汉族,住安徽省歙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年7月31日作出的(2013)黄中法民一终字第00379号民事裁定书,已于2013年10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许建海的银行存款1419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汪 永 来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汪红升(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