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乐柳商初字第81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01-29
案件名称
黄德惠与乐清市中交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德惠,乐清市中交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乐柳商初字第811号原告:黄德惠。委托代理人:范仕健。被告:乐清市中交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鹤敏。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德惠诉被告乐清市中交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已达成和解,故原告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德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文丹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高 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