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岳坪民初字第0021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07-07
案件名称
刘建罗与彭勇刚、吴立华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罗,彭勇刚,吴立华,吴庆云,李淑莲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岳坪民初字第00218号原告刘建罗。委托代理人刘建勋,湖南秉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勇刚。被告吴立华。被告吴庆云。被告李淑莲。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建罗诉被告彭勇刚、李淑莲、吴庆云、李淑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刘建罗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彭建刚、吴立华、吴庆云、李淑莲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建罗撤回起诉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建罗撤回对被告彭建刚、吴立华、吴庆云、李淑莲的起诉。审 判 长 谭雄建审 判 员 龙付送人民陪审员 胡忠志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史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