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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宝法刑初字第289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罗某生产、销售假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

案由

生产、销售假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深宝法刑初字第2891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某。因涉嫌销售假药于2013年8月1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8月26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公一刑诉(2013)20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犯销售假药罪,于2013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份,被告人罗某租赁位于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沙头社区沙头四区二巷10号101的商铺开始经营成人用品,为获取非法利益,被告人罗某购进一批壮阳药到店内销售。2013年8月12日20时许,公安民警在执勤时对该商店例行检查,现场查获壮阳药“圣雄肾宝”8粒、“万爱可”7粒、“牛鞭大力丸”5粒、“野生虫草王”16粒、“美国男邦”7粒、“德国黑倍”11粒、“劲霸伟哥”4粒、“虎虎生威”12粒、“德国黑金刚”8粒、“X5特效伟哥”21粒(经鉴定均为假药)。被告人罗某对销售假药的行为供认不讳。上述事实,被告人罗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之相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无视国家法律,销售假药,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自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罗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12日起至2014年1月11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二、扣押的假药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 加 云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曾勇(兼)书记员 詹   舒声明:本网站公布的裁判文书仅供阅读参考,正式文本以生效裁判文书正本为准,其他网站不得转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