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湖德乾商初字第23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07-21

案件名称

张明体与吴永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湖德乾商初字第234号原告张明体。委托代理人卞昊。被告吴永华。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补充证据为由,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明体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交纳131.5元,由原告张明体负担。审 判 员 陶志林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XX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