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嘉城民二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03-13
案件名称
嘉峪关市三立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与张克柱、曹建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峪关市三立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张克柱,曹建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城民二初字第14号原告嘉峪关市三立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嘉峪关市兰新东路2190号。法定代表人王永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忠山,甘肃河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克柱。被告曹建国。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峪关市三立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克柱、曹建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峪关市三立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克柱、曹建国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和损害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峪关市三立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克柱、曹建国的起���。案件受理费4896元,减半收取2448元,由原告嘉峪关市三立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员 刘近坦代理审判员 赵学智人民陪审员 牛 奔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曹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