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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嘉城民二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03-13

案件名称

嘉峪关市三立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与张克柱、曹建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峪关市三立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张克柱,曹建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城民二初字第14号原告嘉峪关市三立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嘉峪关市兰新东路2190号。法定代表人王永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忠山,甘肃河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克柱。被告曹建国。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峪关市三立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克柱、曹建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峪关市三立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克柱、曹建国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和损害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峪关市三立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克柱、曹建国的起���。案件受理费4896元,减半收取2448元,由原告嘉峪关市三立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员  刘近坦代理审判员  赵学智人民陪审员  牛 奔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曹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