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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民初字第117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山东平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商砼中心与高心杰、中国对外南方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初字第1175号原告山东平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商砼中心。住所: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平安镇藤屯济兖路东。负责人王来水,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信鸿狄,山东达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心杰,无业。被告中国对外南方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住所:东营市北一路102号。负责人邹绍康,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平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商砼中心与被告高心杰、中国对外南方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平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商砼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15元,减半收取1258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申国锋审 判 员  任爱娟代理审判员  张 磊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