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许县枪民初字第44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杜某某诉张某某、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某,张某某,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许昌县某某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许县枪民初字第440号原告杜某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张海洋,许昌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某,男,汉族。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委托代理人周凯军,河南先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某诉被告张某某、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所提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某某撤回对被告张某某、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王小丽审判员 杨继民某某陪审员刘法献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静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