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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杭民终字第144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王建华与浙江福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康泰空调工程有限公司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福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康泰空调工程有限公司,杭州康泰空调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王建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杭民终字第14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福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跃迅。委托代理人孙勇。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康泰空调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文锋。委托代理人祝丽峰。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康泰空调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文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建华。委托代理人刘智慧。上诉人浙江福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康泰空调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杭州康泰空调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王建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2012)杭下民初字第12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4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一审��决遗漏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2012)杭下民初字第124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浙江福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705元予以退还、浙江康泰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52元予以退还。审 判 长 周 兴代理审判员 韦 薇代理审判员 石清荣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 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