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达渠民初字第193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贾某彬与王某建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彬,王某建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达渠民初字第1939号原告贾某���,男,生于1974年11月,汉族,四川省渠县人。被告王某建,男,生于1973年4月,汉族,四川省渠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彬诉被告王某建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贾某彬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某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某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贾某彬负担。审判员 刘勇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