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荣民一初字第227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荣民一初字第2279号原告王某某,女,1988年1月6日生,汉族,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林鹏,荣县旭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罗某某,男,1985年7月18日生,汉族,农村居民。原告王某某诉与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某于2013年10月16日以原、被告已庭外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郝婷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刁艳 搜索“”